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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商务诚信体系建设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础,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推进商务诚信体系建设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础,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商务诚信体系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商贸流通企业为主体,以建立政府主导的行政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为基础,以建立市场化平台主导的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机制为核心,以建立第三方机构主导的企业专业信用评价机制为支撑,着力打造“守信得益、失信受制”的良好商务领域信用环境,全面加快我省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步伐,促进商贸流通和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主要目标:争取到“十三五”末期,全省商务诚信体系基本建立。通过建立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信用约束机制,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商业诚信文化、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和信用管理能力明显增强,信用服务业规范健康发展,信用经济规模大幅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商务诚信体系建设
1、建立商务信用信息平台。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分步实施、分级共享”的原则,由省商务厅主导建设“黑龙江省商务诚信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加快推进行业内、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企业、个人及各类社会组织的商务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并及时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反馈,由省级平台进行公布和更新。优化平台咨询、查询、信息发布、诚信等级、风险防范等功能,加快实施商务诚信数据平台与“信用黑龙江”企业信用基础数据互联互通,市、县商贸流通企业信用信息共享。
2、规范信用信息标准。省商务厅征集报送和更新的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两部分。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信息、社会组织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专项许可和资质信息、认证认可信息及主要经营管理者信息、分支机构信息、进出口信息等。提示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信息、主要经营管理者受到行业禁入处理信息、荣誉信息及信用等级信息等。
3、强化信用信息采集。省商务厅负责采集的省级行政许可19项、行政处罚46项、行政确认6项、年检1项,共计73项。市、县商务部门负责报送和更新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掌握的信用信息,报送范围由各市地、部门根据行政管理事项确定。基本信息报送要求近期为每季度更新,远期发展为实时更新。提示信息要求提供2015年1月1日以来信息。对新形成的提示信息,要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信用平台报送。
4、畅通信用信息采集渠道。省商务厅负责诚信信用信息共享工作。采集范围主要包括:①接收内设机构上报诚信信息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定期统一向“信用黑龙江”社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报送信息和更新,确保平台接入及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②接收、整理、汇总、录入各市、县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的诚信信息。③接收、整理、录入各行业协会组织上报的信用信息。④接收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全省商务领域企业开展的信用评级结果。
5、建立信用信息分类制度。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实行使用分类制度,信用信息分为企业信用记录、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和企业信用报告三类。①企业信用记录是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向信用平台报送和更新的、可通过“信用黑龙江”或“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查询或授权查询的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②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是由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在全面采集、核实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出具的、有效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是企业整体信用的综合反映。③信用报告是由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社会法人承担特定项目建设或从事特定经济社会活动的信用能力和风险的调查分析报告。
(二)信用信息奖惩措施
1、行政审批类奖惩措施。商务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核准、许可)、市场准入、资格认定、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依法使用及核查相关企业的信用记录,将信用记录作为行政审批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参考。对信用记录优良并达到一定信用等级的申报企业,依法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依法严格执行失信惩戒措施。①对有轻微失信行为的,应加强教育,促进整改,充分证明整改合格的,可暂不采取限制,并提供相关服务。但对发生3次及以上同一类型轻微失信行为的,要加大监管力度,予以适当限制。②对一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应重点加强监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依法实施联合限制,暂缓办理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审核手续、限制当年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当年不予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限制当年新增项目审批、禁止当年参与评优评先等限制措施。③对有特别重大失信行为的,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公开曝光,并依法采取惩戒联动措施,取消从事或有关申请资格,取消财政补贴资格、撤销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3年内禁止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和新增项目审批等经济活动;对触犯刑律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招投标及财政扶持资金类奖惩措施。商务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财政扶持资金安排使用等重大经济社会活动管理中,应推行使用及核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要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证明作为管理工作的重要决策依据。①在政府投资的项目招投标中,商务系统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时,要严格审查投标企业的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证明,在评标环节,对信用等级达到A等(含AAA、AA、A三个级别)的企业给予适当加分;对于信用等级低于BB级(含)或不提供综合信用等级的企业,应限制其参与项目招投标活动。②在政府资金安排使用中,商务主管部门要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证明作为必要审查条件;对申请财政专项预算内资金补助和贴息项目,优先支持信用等级达到A等(含AAA、AA、A三个级别)企业,在专家评审环节可给予适当加分;对信用等级为B等(含BBB、BB、B三个级别)的企业应严格审查,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信用等级为C等(含CCC、CC、C三个级别)或不提供综合信用等级的企业,在财政扶持资金安排使用时不予支持。④在招标投标、财政扶持资金安排使用类行政管理事项的申报及安排期间,信用等级为BBB级(含)以上的企业,在取得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后一年内,如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或特别重大失信行为,取消申请及资金安排资格,并按规定实施联合限制或惩戒联动措施。
3、招商引资类奖惩措施。商务(招商)主管部门在招商引资等重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中应推广使用及核查信用报告,最大限度降低决策风险。对具备足够信用能力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信用能力高的企业;对信用能力一般的企业应当重点关注;对不具备信用能力企业不予支持。
(三)开展商务信用评级工作
首先在药品流通、农产品批发市场、加油站等行业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并逐步扩大到全领域行业。承担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和重大经济社会活动信用报告服务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企业征信业务或企业评级业务评级业务的经营备案证,并具备从事企业信用评价业务所需的资金、技术、人员条件和服务商务主管部门行业信用评价的相关经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选择具有政府授权的信用服务机构,为企业开展综合信用等级和信用报告评价服务,确保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报告真实可信。组织各行业商协会,建立会员企业诚信档案和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制作发布企业信用“红黑榜”,组织部分有上下游产业关系的行业商协会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四)鼓励发展商业信用交易市场
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利用内贸信用保险,降低信用销售风险,扩大内贸信用销售规模;鼓励本地区保险机构不断提升信用保险承保能力,提高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覆盖率。争取财政扶持政策,促进本地区商贸流通企业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合作开展各类信用消费业务。鼓励本地区有条件的零售企业直接面向消费者开展赊销,开发新的信用消费模式,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规范发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继续做好发卡企业备案和预收资金日常管理,开展常规执法检查。
(五)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
按照商务部的部署,会同省直有关厅局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推进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的相关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开展诚信经营宣传活动。引导商贸企业继承和发扬“诚信为本、公道守规、货真价实、服务优质”的商业道德和经营理念,提高消费者防范欺诈的能力。各市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重点搞好诚信经营示范店、示范街、示范市场的创建。各协会、学会要积极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结合行业特点,制订行业“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标准,及时总结先进经验,树立典型,加大对“诚信经营”示范单位的宣传推广力度。重点加强药品流通、进出口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投资及劳务合作等重点行业的诚信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街、市场授予 “诚信经营”示范店(企业、街、市场)标牌,要使创建活动成为我省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抓手和企业追求的信誉品牌。积极发挥“12312”商务投诉服务举报中心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商务厅成立以孟祥君厅长为组长的黑龙江省商务诚信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秩序处,成员由机关各相关处室负责人、各有关行业协会负责人组成。
(二)落实责任分工。省商务厅各相关处室、各市(地)商务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信用信息征集报送和更新、使用及核查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和信用报告的工作方案及信用奖惩方面的具体措施,落实具体工作负责人。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黑龙江代表处负责对“黑龙江省商务诚信公共服务管理信用平台”提供信用信息数据服务及网站内容维护。
(三)认真组织实施。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推进企业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运用工作。在决定行政管理事项、资金安排、招标投标事项时,必须审核申请(报)单位的信用信息情况。由责任主体负责汇总填写《商务领域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企业信用信息情况统计表》,按季度报省商务诚信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和信用报告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积极向管理、服务对象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省商务厅将对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处(室)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参考。
四、时间安排
2016年,完成省商务厅行政管理事项信息资料汇集到“黑龙江省商务诚信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工作。
2017年,完成市、县商务部门行政管理事项信息资料汇集到“黑龙江省商务诚信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工作。
2017年,选择农产品批发市场、加油站、药品流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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