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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是手段不是目的,“黑名单”意在倒逼失信主体自觉改正失信行为,重塑诚信。
出行者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客运服务提供者同样需要诚信经营,提供优质服务。交通出行领域“黑名单”应设定一定期限,实行动态调整。
8月27日,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发布《关于开展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按通知要求,第一阶段,治理的对象范围为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道路、水路客运企业、城市出租企业(含巡游和网约出租车)和铁路、民航旅客。第二阶段,将针对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道路客运驾驶人、出租汽车驾驶人,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见8月27日《法制晚报》)
信用时代,任何失信行为都应受到应有惩戒,这是诚信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有助于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去年,中国铁路总公司和民航局先后发布《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和《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将扰乱铁路、民航运输秩序等失信行为,纳入旅客信用信息记录管理。凡被列为严重失信人名单的旅客,将被限制乘坐火车飞机。这样的举措受到舆论好评。
出行者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客运服务提供者同样需要诚信经营,提供优质服务。近年来,客运车辆超员、超速,出租汽车拒载、甩客、无证经营等成为一大顽疾,各地虽大力整治,但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上述通知对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专项治理,让超员、超速、拒载、甩客等失信行为受到相应惩戒,为解决这些顽疾开辟了一条新路。
过去,对于这些行为,有关部门往往通过扣分、罚款、吊销营运资格等方式处罚。纳入信用体系后,道路客运驾驶人、出租汽车驾驶人的违法成本将大大提高。除了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外,相关当事人还会付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沉重代价。2016年,广州率先建立出租车司机信誉档案管理制度,司机发生拒载、议价、甩客等行为,将被纳入个人信誉档案管理,个人购房、买车、贷款、子女入学及积分入户等方方面面将会受到影响。此次国家三部门牵头的专项治理工作,是将客运经营者信用管理在全国范围推广开来,有助于进一步发挥信用惩戒机制的约束作用。
惩戒是手段不是目的,“黑名单”意在倒逼失信主体自觉改正失信行为,重塑诚信。为此,《通知》要求,有关单位将先向失信治理对象下发整改通知,要求失信治理对象在收到名单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守信承诺,并按行政处罚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失信主体,才会被列入交通出行领域“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是长期性、系统性工程。“黑名单”应设定一定期限,实行动态调整,从而鼓励“黑名单”当事人主动修复信用,回归诚信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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