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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近日,民政部公布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公开募捐、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等方面的信息公开要求,《办法》自9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同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办法》明确,慈善组织应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慈善组织还应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及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办法》要求,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要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求将慈善组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捐赠、资助、共同投资、委托投资、资金往来等纳入公开范畴。对关联交易采取全面公开,既可以有效防止慈善组织的财产被侵吞、挪用、滥用,又没有限制关联方对慈善组织做贡献。
在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方面,《办法》要求,应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若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办法》规定要公布领取报酬最高的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公布各类“公务”活动的费用标准,以“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同时,募捐活动全过程要对外公开,即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公开相应的内容,满足社会监督的需要。此外,慈善项目至少每三个月公布一次进展情况,项目结束后还要做全面公开。
目前,通过互联网发布公募信息已经成为慈善募捐的重要渠道。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此次办法也对互联网募捐进行了相应规定。
民政部目前已经指定了20家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随着网络募捐的开展,有关违法行为需要明确法律责任,可以依据《慈善法》的规定追究慈善组织相应的法律责任。
“平台必须保证募集到的钱直接打入慈善组织的账户,一分钟也不在平台截留。这是为了保证互联网募捐的安全性。”据民政部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民政部指定的20家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都作了“不代为接受慈善捐赠财产”的承诺。
《办法》还规定,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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