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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于近日正式施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于近日正式施行。对于正在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浦东新区来说,规定施行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借鉴国际商事通行规则,将高频备案事项改为自主公示事项。如市场主体修订公司章程或内部高管出现人事变动等情况时,以前需要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规定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等相关高频备案事项改为“市场主体自主公示”事项。
按照规定,市场主体在设立或事项变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一网通办”平台向社会公示有关信息,无须到登记机关备案。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陈彦峰说,这一变化在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登记自主权的同时,也规范了市场主体的公示义务,强化了市场主体的诚信自律意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此前开展的“一照多址”改革试点,规定固化了相关改革措施并加以推广。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市场主体在住所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备案多个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不需要另外办理营业执照,实现了“一次申请、一本执照、多点经营”。
规定还创设“以托管机制为抓手、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为改革和市场主体的发展壮大提供有力支撑。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说,市场主体登记行为从行政许可走向行政确认在充分尊重企业主体自治权利的同时,也强化了市场主体自己的责任,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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