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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信用监管,健全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日前出台《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信用监管,健全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日前出台《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分为6章,共23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职责分工、信息归集与信用评价、严重失信名单、评价指标有效期与信用修复、评价结果应用等内容。信用评价标准采用扣分制,总分为1000分,包括公共基础信息(300分)和行业生产行为信息(700分)两部分,共由10个一级指标、23个二级指标组成,包含主体基本情况、生产管控、检验检测、追溯管理、质量提升、违法违规、安全事故等内容。评价结果划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个等级以及严重失信名单,评价指标和划分区间可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迭代优化、调整。
根据《实施办法》,按照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对于信用等级A、B级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可以降低为原来的50%;对于信用等级C级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为原来的100%;对于信用等级D、E级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为原来的200%;对于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受抽查比例和频次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省以出台《实施办法》为契机,联动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工作。在搭建信用平台上,开发“浙江省农业生产主体信用评价平台”,该平台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等实现数据互通、自动评分;在实时动态评价上,建立2.3万家规模主体的信用档案,在形成量化评分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的网格化监管等,在信用平台上每天自动评价,周期性动态更新;在加强结果运用上,信用评价结果已应用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同时对于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在参与申请评优评先、品牌推选、展示展销及有关支农资金等政策方面进行重点审查,取消或限制享有相关政策,积极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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