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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的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入市场主体名下并予以公开共享。对于符合法律法规惩戒条件的,依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为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政务服务效能,近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实施交通运输信用承诺制的若干措施》。《措施》提出,黑龙江省结合行政审批改革、“证照分离”改革等,将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事项纳入清单管理,逐项列明事项名称、审批条件承诺材料、承诺时限、承诺类型、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并实行动态调整。
依据《措施》,黑龙江省在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办理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全面告知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申请适用信用承诺制的条件、程序、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等,对因非不可抗力产生的失信违诺信息,要依约进行共享,实现“惩戒”目的。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并按照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主动接受公示监督,主动承担信用风险和违反承诺约定责任。
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在审查、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市场主体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形成信用档案,并对该市场主体在一定年限内不再适用信用承诺。市场主体的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入市场主体名下并予以公开共享。对于符合法律法规惩戒条件的,依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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