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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修复机制。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修复机制。
《通知》明确,失信主体在一定期限内能够主动纠正一般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履行处罚要求和法定义务,消除不利影响的,且失信信息公示满3个月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排除其在天津市信用平台名下的信用信息或缩短失信记录公示期限,鼓励和督促失信主体完善和重塑自身信用。
失信主体可直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修复的,统一报天津市财政局实施修复,避免多头申请和重复提交材料,切实减轻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成本。
强化信用修复过程中的主体责任。失信主体在信用修复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修复,同时还将该情况归集到失信主体名下并在信用平台予以公示,坚决禁止以不诚信手段修复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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