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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省成都市科技局审议通过了《成都市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过多项创新举措,将进一步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营造风清气正、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
日前,四川省成都市科技局审议通过了《成都市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过多项创新举措,将进一步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营造风清气正、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
根据《规定》,失信行为记录对象为参与科技项目的申报人员、承担人员、咨询评审评估专家等自然人,以及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科研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是指违反相关科研诚信管理规定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此外,《规定》提出,在科技项目立项评审、结题验收、结余资金留用监管,以及咨询评审专家遴选、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确定等工作中,把科研信用信息作为重要依据,对有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进行重点监督。同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取消其在惩戒期内申请、参与市级财政科技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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