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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的生命之氧、经济发展的活力之源,不仅是一个地区的重要软实力,而且折射政治生态、反映治理水平。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的生命之氧、经济发展的活力之源,不仅是一个地区的重要软实力,而且折射政治生态、反映治理水平。
当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全区政法机关“大讨论”活动为契机,主动对标对表、深入对照检视,以更高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勇担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职责使命,努力为自治区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一、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肩负政治之责
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和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民营经济已经成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当前,世纪疫情和百年变局相互交织,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三重压力”,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在此背景下,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以企业的活力、市场的潜力、创新的动力,冲抵消化经济运行面临的困难和压力,是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有力抓手,也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
检察机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胸怀“国之大者”,统筹“两个大局”,以“求极致”的精神和“如我在诉”的境界,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政治责任,把民营企业的每一个“小案子”都视为“大事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及检察智慧办好每一件涉企案件,让企业家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以办好每一件涉企案件的执着坚守,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夯基垒土,铢积寸累提升民营企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
二、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肩负法律之责
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是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检察机关必须坚持打击和保护相结合,持续加大涉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依法惩处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严从快查处强揽工程、恶意竞标、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建立涉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同步审查办案机制,集中精力办理一批典型案件,保障企业安心经营、专心创新。
平等保护对于促进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环境具有重大意义,要把平等保护理念贯穿到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严格区分企业经营、创新中的罪与非罪,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慎重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对取保候审或处于社区矫正期、有赴外地从事经营需要的涉罪企业人员,会同相关部门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提供便利。全面推开企业合规改革,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验收,推动企业积极整改、堵塞漏洞,促进合规守法经营,坚决防止“不当办理一案,垮掉一家企业;破坏营商生态,吓跑一批企业家”。
三、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肩负监督之责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对营商环境的伤害是毁灭性的,一次不公正的执法司法,可能会让一个企业蒙受“灭顶之灾”。检察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的职责使命,对滥用权力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绝不能作壁上观,必须担起法律监督责任。
监督不是“你对我错”的零和博弈,出发点和落脚点都要落在依法保护企业权益上。要强化全流程监督,充分发挥派驻公安执法办案中心、法制部门检察室职能作用,紧盯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刑事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等问题,及时纠正、防患于未然。加大对财产刑执行中违法情形的监督力度,加强对涉企债务纠纷、股权分配、劳动争议等案件的民事、行政审判、生效裁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完善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的衔接机制,探索采取以分期支付、替代性修复等方法向企业主张生态修复费用及惩罚性赔偿,促使其接受惩罚、改过自新。加大涉企“挂案”、积案清理力度,尽快为企业“正名”,让企业家“解缚”。对损害企业权益的控告申诉专人负责、交办督办,依法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强化企业权益司法救济。
四、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肩负服务之责
推动构建亲清政商、检企关系,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把服务企业发展作为分内事,光明磊落同企业交往,了解企业家所困所惑,同时坚决防止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等问题,做到有交集而不搞交换、有交往而不搞交易。
检察机关要在规范自身行为的同时,严惩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贿赂等犯罪,防治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不正之风。对无视法律法规红线底线的不法商人依法从严追究,维护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市场秩序。深化落实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措施,充分发挥“民营企业维权检察联络室”作用,经常问政于企、问需于企、问计于企,根据企业不同法律需求,量身定制“法治体检”、开设普法课程,当好法治参谋,与企业共同研究解决生产经营、转型升级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在回应企业诉求、破解发展难题中提升公信力、增进“鱼水情”。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
“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内蒙古检察机关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化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部署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理念、务实举措,把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作为“永不竣工的工程”和重要的职责使命抓紧抓实抓好,不断提升法律监督品质,为把内蒙古建设成为要素集聚的“磁场”、企业发展的“沃土”和投资兴业的“宝地”而不懈奋斗。(作者:简小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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