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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拖欠电费将进信用黑名单

2018-10-11 09:06:41 来源:信用中国

供电公司将其信用档案信息提交至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严重失信黑名单”,并通过电力营业场所、电力官网、信用扬州网、移动客户端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日前,江苏省扬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扬州供电分公司联合出台《扬州市电力用户信用等级分类与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电力用户的信用信息全面纳入到全市信用评价体系中。今后,扬州供电公司将定期报送“黑名单”,失信用户除了要受到供电部门相应处罚外,还会有来自其他部门的一系列惩戒措施,甚至会向社会公布。

《办法》规定了失信行为等级。电力用户信用等级分为诚信用电行为和失信用电行为,其中,失信用电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一般用电失信行为、较重用电失信行为和严重用电失信行为。

据了解,自然人一般用电失信行为包括:拖欠电费2个月及以上3个月以内,经多次催缴,仍不缴纳;1年内发生2次未按期交付电费的行为;1年内发生1次违约用电的行为三条评定标准。较重用电失信行为则包括拖欠电费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经多次催缴,仍不缴纳;1年内发生2次以上5次以下未按期交付电费的行为;1年内发生3次违约用电或1次窃电的行为;以及1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等7种行为。而严重用电失信行为包括拖欠电费6个月以上,经多次催缴,仍不缴纳;1年内发生5次以上未按期交付电费的行为;1年内发生3次以上违约用电或1次以上窃电的行为;以及1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等7种行为。

《办法》建立了信用奖惩机制。加强对诚信电力用户的奖励与激励,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优惠等待遇。对用电失信行为主体采取如下惩戒措施:要求有用电失信行为的主体提供能按约履行合同、协议的有效担保或采取预付费的方式结算电费;供电公司应将失信主体及行为向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报送。

对于未按期交付电费的,如失信主体改为费控结算方式的,可暂不报送;落实绿色信贷政策,金融机构将电力用户用电信用信息作为信贷审批、贷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有一般用电失信行为、较重用电失信行为和严重用电失信行为的,将严格贷款条件。建立电力用户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对窃电、违约用电、恶意拖欠电费、故意破坏电力设施、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电力用户,供电公司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采取用电限制等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电力用户,供电公司将其信用档案信息提交至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严重失信黑名单”,并通过电力营业场所、电力官网、信用扬州网、移动客户端等途径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