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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青海省农牧厅印发《青海省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近期,青海省农牧厅印发《青海省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是指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农资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含屠宰加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约束和部门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布的措施。
《办法》规定,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给农业生产造成2万元以上损失的;被吊销或撤销农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等资质文件的;因欺骗、贿赂、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资质文件被农业行政部门撤销,或者伪造、变造相关资质文件的;未取得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农资产品的等15种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将其纳入黑名单。
《办法》要求,对列入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黑名单的失信当事人,在惩戒期限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依法限制取得或撤销相关行政许可;依法限制取得或撤销相关从业资格;不得参与农牧系统各类表彰奖励、资质认定、政策试点、政策性资金及农业扶持项目等;通报并建议省级相关部门禁止其在三年内参与涉农的各类政府采购活动;属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属于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场)的,省级的取消其资格;国家级的上报农业部建议取消其资格;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摘牌,从示范社名录中除名;国家级的上报农业部建议给予摘牌并除名;属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单位的,依照相关规定建议认证单位取消其标志使用权;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扩大产品抽检范围;惩戒期限内,当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同时,《办法》还对“黑名单”信息归集报送进行了明确,规定各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归集并逐级向省农牧厅报送农资领域黑名单信息,同时推送至同级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省农牧厅负责归集全省农牧系统及农资打假相关成员单位认定的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黑名单信息,通过信用青海平台公布,同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据《青海省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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