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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措施的实施。对于拟实施的惩戒措施,自治区财政厅应履行告知、复核、发布、执行等具体程序,将惩戒内容纳入信用负面清单,通过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布,并推送至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近日,记者从广西第六期“六强”型财政建设媒体见面会上获悉,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是全国首个系统性制定财政性资金使用信用负面清单操作规程的省(区)。《操作规程》的亮点在于,分别对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自治区审计厅、各业务主管部门及各市、县财政局在执行负面清单制度中的职责分工进行明确,其次是对失信失范单位的惩戒措施进行了量化具体化,并明确了负面清单制度的具体实施操作流程。
据了解,《操作规程》针对不同主体、不同情形的失信失范行为制定了具体惩戒措施。对财政预算管理单位存在失信、失范行为的,视情节扣减该项资金预算安排,情节严重的限制其申请该项资金申报资格1—3年。对企业等非财政预算管理单位存失信、失范行为的,在1—3年内限制申报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受到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企业,除对其申请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资格予以限制外,3年内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中介服务机构存在失信、失范行为的,对失信失范行为责任主体在3年内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操作规程》对失信失范单位的惩戒措施比以往的更为量化和具体化。比如,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擅自变更金额占计划工程量金额30%-50%的,限制其申请所有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资格1年;擅自变更金额占计划工程量金额50%以上的,限制其申请所有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资格2年;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彻底改变项目用途的,限制其申请所有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资格3年。
对违反财经纪律,挤占、挪用财政资金金额占补助金额的比例在5%-30%,且违纪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限制其申请所有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资格1年;挤占、挪用财政资金金额占补助金额的比例为30%-60% ,且违纪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限制其申请所有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资格2年;挤占、挪用财政资金金额占补助金额的60%以上或违纪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限制其申请所有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资格3年。
《操作规程》从负面清单制度由谁实施、如何实施等具体操作层面,也进行了具体细化。
一是惩戒措施的认定。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自治区审计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对于检查或审计中发现应纳入负面清单失信、失范行为的,每月分别提出具体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收到建议后,认真研究确定惩戒措施。
二是惩戒措施的实施。对于拟实施的惩戒措施,自治区财政厅应履行告知、复核、发布、执行等具体程序,将惩戒内容纳入信用负面清单,通过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布,并推送至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区直各部门和各市县财政局在安排财政资金时,将财政资金安排对象与信用负面清单进行核查比对,落实相应惩戒措施。
三是负面清单的管理。明确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建立台账,对纳入负面清单记录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和更新维护;各业务主管部门、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将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有关要求列入所有自治区级及以上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在项目评审和资金分配过程中对照负面清单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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