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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津市安监局获悉,为规范天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报送工作,天津市制定实施《天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失信行为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从天津市安监局获悉,为规范天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报送工作,天津市制定实施《天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失信行为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据悉,这些失信行为包括: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对符合《天津市安全监管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纳入天津市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天津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验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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