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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人社部等九部门近日印发《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要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意愿,提示“理性转型”,不得强制、诱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
《意见》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烟草局联合发布。
优化“个转企”办理流程方面,《意见》提出,优化登记注册流程。登记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申请,通过直接变更或者“注销+设立”两种方式之一,完成“个转企”登记。“个转企”涉及经营主体责任承担方式变化,可能影响相对人利益。登记机关要在登记注册环节充分提示风险,要求个体工商户书面承诺已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转型为公司的,指导其合理设置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对存在《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情形的,依法不予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对在转企过程中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加大“个转企”培育帮扶力度方面,《意见》指出,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各项措施,精准掌握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情况,重点关注“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转企意愿。
金融管理部门指导各银行机构持续深化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推动建立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依托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强化银企对接、优化信贷审批,加大对个体工商户转企后的融资支持力度。对转企前有贷款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合规做好后续融资支持。
探索建立“个转企”过渡期。支持各地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对“个转企”在一定时间内实施过渡期管理。采取直接变更方式转企的,原则上保持原有发票额度;不满足需要的,企业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调额申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过渡期内延续原有管理和激励措施,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着力降低“个转企”制度性交易成本。
此外,《意见》明确,严格遵循自愿原则。各地相关部门在培育“个转企”工作中,要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意愿,提示“理性转型”,不得强制、诱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要严格落实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要求,不得设置任何有关“个转企”数量、增速或者比例的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基层摊派任务。
《意见》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烟草局联合发布。
优化“个转企”办理流程方面,《意见》提出,优化登记注册流程。登记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申请,通过直接变更或者“注销+设立”两种方式之一,完成“个转企”登记。“个转企”涉及经营主体责任承担方式变化,可能影响相对人利益。登记机关要在登记注册环节充分提示风险,要求个体工商户书面承诺已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转型为公司的,指导其合理设置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对存在《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情形的,依法不予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对在转企过程中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加大“个转企”培育帮扶力度方面,《意见》指出,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各项措施,精准掌握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情况,重点关注“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转企意愿。
金融管理部门指导各银行机构持续深化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推动建立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依托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强化银企对接、优化信贷审批,加大对个体工商户转企后的融资支持力度。对转企前有贷款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合规做好后续融资支持。
探索建立“个转企”过渡期。支持各地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对“个转企”在一定时间内实施过渡期管理。采取直接变更方式转企的,原则上保持原有发票额度;不满足需要的,企业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调额申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过渡期内延续原有管理和激励措施,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着力降低“个转企”制度性交易成本。
此外,《意见》明确,严格遵循自愿原则。各地相关部门在培育“个转企”工作中,要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意愿,提示“理性转型”,不得强制、诱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要严格落实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要求,不得设置任何有关“个转企”数量、增速或者比例的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基层摊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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