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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4年版)》的政策解读

2024-07-08 10:19:28 来源: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一、编制失信惩戒《补充清单》的背景是什么?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编制失信惩戒《补充清单》与我省目前将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等事关个人、企业等各类主体切身利益的工作在法治轨道内运行的需要相适应;与确保过惩相当,按照失信行为发生的领域、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严格依法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相适应。

二、编制失信惩戒《补充清单》的依据是什么?

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明确要求,对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编制并定期更新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各地可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二是按照《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信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社会信用工作。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失信约束措施清单、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信用修复制度、政务诚信评价标准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等管理规范,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三、编制《补充清单》的目的是什么?

出台《补充清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失信惩戒措施实施清单制管理,严禁擅自扩大惩戒对象范围,有利于防止信用泛化、滥用,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失信惩戒在法治轨道运行。

四、《补充清单》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我省《补充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纳入重点监管范围5类。

五、经营主体如何查询自身的信用状况?

请经营主体登录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网址:https://credit.hlj.gov.cn/),在搜索栏输入经营主体名称或自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自身信用状况,或在信用公示栏目,输入经营主体名称或自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自主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