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该厅日前印发出台了《江西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据悉,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11月15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该厅日前印发出台了《江西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据悉,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根据《办法》,环评机构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不良和差四级,环评机构存在被各级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信用等级评定连续两年出现不良情况等10种情形之一,将被评定为信用不良或差。对信用不良或差的环评机构视情节轻重,将在全省通报批评,并约谈法人代表。